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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689号

陈天援、罗春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天援,罗春花,刘顺林,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689号

申请执行人:陈天援,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罗春花,女,194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刘顺林,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

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号楼本院作出(2014)南保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属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林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