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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765号

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765号原告孟某,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陶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