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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民与被执行人马振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忠民,马振华,王忠民,马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民,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马振华,女,汉族,1980年1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民与被执行人马振华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3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忠民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连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金松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