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659号
原告:王龙。
委托代理人:张有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慈立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乐良,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潍坊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16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马爱珠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