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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申246号

黄继群、杜永恒等与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继群,杜永恒,李锁欣,王基保,刘期菊,綦德河,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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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申246号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黄继群。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杜永恒。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李锁欣。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王基保。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刘期菊。再审

申请人(原告、上诉人):綦德河。

被

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塔城市政府后街。

法定代表人:李江,处长。再审申请人黄继群、杜永恒、李锁欣、王基保、刘期菊、綦德河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劳动���议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继群、杜永恒、李锁欣、王基保、刘期菊、綦德河等六人申诉请求:1.撤销(2015)塔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劳动争议诉至塔城市法院,塔城市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后,申诉人上诉到塔城地区中院,塔城地区中院(2015)塔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申诉人系被征地农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限制的范围是,”...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涉及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015)塔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审查认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六名再审申请人系政府安置在环卫处劳动,该处无权决定工资数额,故应区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六人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均不能成立。法院对六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无错误之处,应当予以维持。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继群、杜永恒、李锁欣、王基保、刘期菊、綦德河等六人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全兴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仝新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邹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