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申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曲守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志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曲守强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爽、刘志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8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未对被申请人王爽的责任进行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宋 芳
审判员 张新路
审判员 宋仁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于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