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原商初字第62号

原告郭俊伟诉被告刘俊瑞、李俊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俊伟,刘俊瑞,李俊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原商初字第62号原告郭俊伟,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福连坊村,农民,现住原平市。被告刘俊瑞,男,1965年农历11月3日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大沟村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被告李俊怀,男,约50岁,汉族,原平市原平市长梁沟镇大沟村人,农民,现住原平市。

原告郭俊伟诉被告刘俊瑞、李俊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瑞、李俊怀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5日被告刘俊瑞因开煤窑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按5%支付,期限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逾期后,原告一直不间断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2010年12月9日原告再次催要借款时,被告说让原告出示借条便还款,原告拿出借条后,被告刘俊瑞突然抢走借条,并扔在火炉中烧掉,然后重新出具了欠条,��称15000元借款是李俊怀用了10000元,随后给了我欠条,欠条写着二人共欠13000元,并说如果不依被告,被告将把这份欠条再烧掉。原告没办法就同意了。过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原告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偿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原告提供的提供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被告刘俊瑞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李俊怀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被告李俊怀因开煤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月按利率5%支付,期限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俊伟壹万正利息5分月清李俊怀2008年2月15日正(证)人刘俊瑞”。逾期后,���告不间断催要,被告李俊怀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2010年12月9日,被告刘俊瑞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俊伟叁仟元正2010年12月9日刘俊瑞”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拒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偿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15000元借款应依法认定为被告刘俊瑞欠原告郭俊伟3000元借款本金,被告李俊怀欠原告郭俊伟1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李俊怀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5%,超过年利率36%的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刘俊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请求被告李俊怀支付利息按照��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俊瑞偿还原告郭俊伟借款本金3000元;被告李俊怀偿还原告郭俊伟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08年2月1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俊瑞、被告李俊怀负担125元,原告郭俊伟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续瑞君

审判员  冀东青

审判员  赵春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宗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