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贵,住讷河市讷河镇。
被执行人:袁亚杰,住讷河市。
被执行人:侯树元,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金贵与被执行人袁亚杰、侯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