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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字第18号

刘泽稳与苏德兵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泽稳,苏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18号申请人刘泽稳,男,汉族,1940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苏德兵,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我院在执行刘泽稳与苏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苏德兵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代

审判员 郑 磊代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阮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