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138号
原告:郑小林,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
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
被告:厦门好房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358号D-01、02。
法定代表人:陈鸿鹏,总经理。
原告郑小林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好房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徐文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卫真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人民陪审员 陈文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