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6号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四经路1号江西柴油机厂3-2#3单元202室(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78671-1。
法定代表人:姜兴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每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波,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王小文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