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凯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圆通街*号。法定代表人伍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教育和科技局(原名凯里市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西路。法定代表人姚文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先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教育和科技局机械科科长,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诉被告凯里市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由于涉案的建设施工资料被告已报送审计部门正在审计中,现双方议定待审计报告出来后再行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负担。
审判长 狄小承
审判员 刘于麟
审判员 佘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