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175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八一路恒达商城B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官品红,女,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浦城县。被告史榕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