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750号
原告:叶海世,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易木坚,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海世诉被告易木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林显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