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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93-9号

刘先龙、肖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先龙,肖某,刘仁根,江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肖德锋,马国新,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肖丕维,罗国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93-9号申请执行人刘先龙,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8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法定代理人肖某,系刘仁根母亲。被执行人江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延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德锋,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马国新,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负责人肖丕维。被执行人肖丕维,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罗国平,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肖丕维所有位于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泰和商贸城D区的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泰府字第XX号和泰府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肖丕维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丕维所有位于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泰和商贸城D区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泰府字第XX号和泰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