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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555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李友辉、马国花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李友辉,马国花,付剑,姚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55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被告李友辉。被告马国花。被告付剑。被告姚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李友辉、马国花、付剑、姚卫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友辉、马国花、付剑、姚卫红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友辉、马国花、付剑、姚卫红的银行存款19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