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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74-1号

申思帮申请执行都晨阳、张套鹤、乔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思帮,都晨阳,张套鹤,乔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4-1号申请执行人申思帮,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都晨阳,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套鹤,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守兵,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苗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