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606号原告卢旺。被告陈旭。被告曹波。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旺诉被告陈旭、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旺承担;退回原告卢旺案件受理费1150元。
审 判 员 尧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