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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606号

卢旺与陈旭、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旺,陈旭,曹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606号原告卢旺。被告陈旭。被告曹波。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旺诉被告陈旭、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旺承担;退回原告卢旺案件受理费1150元。

审 判 员  尧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