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林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华向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
二、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华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8000元,本案执行费680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