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飞,行长。 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6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342号1号楼5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09070012。 被执行人郑利娟,女,1970年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136号,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5701021072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证经字第4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强在郯城县人民路286号郯城佳地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强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86号郯城佳地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6)鲁1322执546号 郯城��房产管理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田国强、田作文、乔雪兰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郯证经字第4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强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86号郯城佳地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过户、转籍、抵押等相关手续。 附:(2016)鲁132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六年月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鲁1322执546号 郯城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田国强、田作文、乔雪兰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郯证经字第4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强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86号郯城佳地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过户、转籍、抵押等相关手续。 附:(2016)鲁1322执54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六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