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开纯,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梁开纯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开纯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70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开纯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开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