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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676号

于媛媛与青岛科撸灞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于媛媛,青岛科撸灞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于媛媛,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猪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青岛科撸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韩国际小商品城二期3006。法定代表人孔基太。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媛媛与被告青岛科撸灞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媛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媛媛负担。

审 判 长  秦忠基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刘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帅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