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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501号

李俊军与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委会、肖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军,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委会,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2501号原告李俊军,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被告肖锋,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俊军诉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肖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肖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原告与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签订了西张村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承包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底止,一次性交清承包费80000元。事后得知,被告肖锋与西张村委会在原告承包期间恶意串通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为:

一、要求确认原、被告2008年1月6日签订西张村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要求确认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无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肖锋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5日,原告李俊军向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交纳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款80000元。2008年元月6日原告李俊军与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西张村签订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就承包退耕还林地的地点、承包年限、交款方式、所有权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在合同落款处林州市临淇镇村委会写有:“西张村王栓科”,并加盖有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西张村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一份、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与原告李俊军签订的《西张村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在2008年元月6日签订西张村承包退耕还林地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肖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于2008年元月6日签订西张村承包南坡退耕还林地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州市临淇镇西张村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