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054号
原告:黄莉莉,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怡昌花园第3栋1号商铺。代表人:余刚林。
原告黄莉莉诉被告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瑞大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剑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大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莉莉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造价原为63000元。后因被告推迟工期,双方确认工程造价改为51600元。在此期间,原告已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5610元、工人工资3500元及材料费1500元,合计5061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及工程款38000元,造成涉案工期无法按时完工,迟延时间长达4个月。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写下承诺书,承诺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18日完工,如逾期按300元一天计算。另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在珠海市吉大派出所也写下承若书,于2016年3月13日全部完工,未如期完工,按工程款百分之五赔偿。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装修违约金36000元整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4月7日止为7200元;2.被告承担自己写下的承诺书,赔偿原告百分之五2580元(按合同总价51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莉莉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违约金从2015年12月20日起算至解除合同关系之日止,按每天3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莉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2015年12月2日承诺书、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3.收据、订货单及送货单;4.集成天花订货单;5.海伦堡6期82栋1901房装修工程报价;6.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不动产权证;9.户口簿;10.上市登记簿、营业执照及代表人身份信息;11.转账支付截图。被告瑞大工程部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黄莉莉作为甲方,瑞大工程部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中山市坦洲镇海伦堡6期82栋1901房;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根据项目施工安排表内的施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2日;合同工程造价为63000元;因甲方工程款拖欠或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将相应顺延,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合同生效后,甲方以现金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签完合同材料进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18900元,第二次水电结束,瓦工进场,支付总造价的30%,即18900元,第三次,瓦工结束木工进场,支付工程总价的20%,即12600元,第四次,木工结束灰工进场,支付工程总价的10%,即6300元,第五次,各项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总价的10%,即6300元;合同签订后,当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必须如期完成,遵守条款,如有一方违约或擅自解除合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方栏有黄莉莉字样的签名,乙方栏有瑞大工程部加盖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刚林字样的签名。2015年12月2日,余刚林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瑞大装饰余刚林对海伦堡82栋1901房装修进度计划如下:
一、12月3日铺卧室地砖,窗台石,地脚线,12月4日铺阳台、厨房地砖及墙面砖,12月5日铺卫生间地砖,泥水工收尾;
二、12月4日天花电视背景材料进场,12月5日施工天花电视背景,12月7日天花电视背景结束;
三、12月8日墙面批灰,9日墙面批灰,10日墙面批灰,11日墙面批灰,12日墙面打磨,13日墙面打磨,14日上墙面漆,15日上墙面漆;
四、12月16日装开关插座,17日安装卫浴小挂件,18日安装隐形防盗网及小配件,19日细节处理,20日打扫卫生,退场。如期未完成,每天按叁佰元支付甲方做补偿。承诺人栏有瑞大装饰字样的署名及余刚林字样的签名。2016年2月29日,余刚林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余刚林,现因中山市坦洲镇海伦堡6期82座1901房黄莉莉业主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事,现因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完工,并收到业主现金50316元,本人保证按以上合同内容12天完工(2016年3月1日至3月13日全部完成),移交业主验收。对以上合同内容未如期完成,按工程款百分之五赔偿给业主,业主保留追究原合同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栏有余刚林字样的签名及捺印。编号分别为05561088、05561089、05561092、05561046、05561053、05561059收据显示中山市坦洲镇海伦堡6期82栋1901房向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支付款项合计25200元,上述收据收款单位栏盖有瑞大工程部的公章或在经手人栏有余刚林字样的签名。编号为1016197收据显示黄莉莉向馨隆天鸿装饰支付定金1500元,该收据收款单位栏上加盖有馨隆天花装饰的公章。编号为0708770送货单显示收货单位821901,¥1216元。2016年4月1日,宏利五金出具一张收款收据,载明:品名规格为填缝王,金额70元。业户名称栏盖有宏利五金专用章字样的公章。编号为0000166订货单显示,订货日期2016年1月19日,单位海伦堡82栋1901房,总额2502元,预付定金300元,导购人栏写有“按实际面积算2900.00”。庭审中,黄莉莉称2015年12月2日、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的内容、“余刚林”字样的签名捺印均由余刚林本人亲自所写、所签及所捺。原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3000元,后经双方约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1500元。后瑞大工程部未依约履行合同,黄莉莉特诉至本院,请求上述实体权利。另查: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340号不动产权证显示坐落于中山市××××房权利人为方煜。户号为02002266028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黄莉莉与户主关系为妻,方煜与户主关系为子。
本院认为:黄莉莉与瑞大工程部签订的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瑞大工程部未依约履行合同,该行为已属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黄莉莉主张解除其与瑞大工程部签订的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本案中,瑞大工程部法人余刚林曾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2月29日向黄莉莉出具了承诺书,两份承诺书上均有涉案工程违约金的内容表述,黄莉莉对两份承诺书不存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就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重新的约定。现黄莉莉主张按2015年12月2日承诺书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诉求,并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畴,涉案违约金应以双方最后一次确认(即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主张,即瑞大工程部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575元(51500元×5%)。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瑞大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莉莉与被告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瑞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莉莉支付违约金2575元;
三、驳回原告黄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逾期履行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莉莉负担445元,被告金湾区瑞大装饰工程部负担27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