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财保74号

赵玉拴、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拴,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74号申请人赵玉拴,女,汉族,生于1938年12月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法定代表人吕广州,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到期债权61687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彩云所有的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61687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胜利

审判员  肖 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