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74号申请人赵玉拴,女,汉族,生于1938年12月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法定代表人吕广州,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到期债权61687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彩云所有的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61687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胜利
审判员 肖 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