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243号原告李淑华,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与李淑华系母女关系。被告汪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鞠静,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汪磊、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李淑华提供的被告、汪磊鞠静住所信息,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李淑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