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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331号

王金娥与樊俊芳、王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娥,樊俊芳,王宁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娥(已死亡),女,193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齐建四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被执行人樊俊芳,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齐建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宁,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娥与被执行人樊俊芳、王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王金娥于2016年5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樊俊芳、王宁立即返还房屋,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金娥已于2016年6月16日死亡,待王金娥的继承人确认继承财产后,方能再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亚轩

审判员  李瑞麟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