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02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4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被执行人许昌瑞怡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俊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俊昌,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崔少慧,女,汉族,1959年12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魏执裁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瑞怡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昌瑞怡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