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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民初字第015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与霍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霍海峰,逯彩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西街42号。法定代表人刘佐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保权。委托代理人李敬勇。被告霍海峰。被告逯彩虹。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诉被告霍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霍海峰向本院提出追加逯彩虹为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逯彩虹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保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逯彩虹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逯彩虹于2013年8月向原告办理金穗准贷记卡,授信5万元,保证担保人霍海峰。根据《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首笔透支起60日内偿还该期间发生的全部透支本息,逯彩虹于2015年5月9日透支49061.71元。被告逯彩虹未偿还该借款本金及从2015年5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月息1.05%。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逯彩虹承担偿还借款本金49062.71元及从2015年5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照月息1.05%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霍海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霍海峰、逯彩虹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号证据——《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金穗准贷记卡保证合同》、《催收回执单》各一份,欲证明被告逯彩虹向原告办理惠农信用卡,授信额度50000元,被告逯彩虹于2015年5月9日开始透支,透支金额为49062.71元,还款期限60天,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5%,本息分文未付。被告霍海峰为被告逯彩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霍海峰催收。被告贾瑞怀、逯彩虹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逯彩虹向原告办理惠农信用卡,授信额度50000元,同时被告霍海峰与原告签订《金穗准贷记卡保证合同》,为被告逯彩虹的该惠农信用卡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逯彩虹于2015年5月9日开始透支,透支金额为49062.71元,还款期限60天,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05%。借款后逯彩虹未偿还本息。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霍海峰催收未果,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农行土右支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做出(2015)土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霍海峰在建设银行土默特右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55000元,支付保全费54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逯彩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逯彩虹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月利率1.05%,因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被告霍海峰应按照约定对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享有向借款人逯彩虹追偿的权利。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逯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借款本金49062.71元及从2015年5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霍海峰应按照约定对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逯彩虹追偿。案件受理费1107元、保全费543元(合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逯彩虹、霍海峰负担。若被告逯彩虹、霍海峰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珍光

审 判 员  王世艳

人民陪审员  郝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