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张陈俐,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现住高新区。被执行人赵标,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现住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陈俐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标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