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319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虎。
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
被告: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
被告:寿县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
被告:凌红兵,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钟小平,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寿县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凌红兵、钟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寿县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凌红兵、钟小平价值65840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寿县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凌红兵、钟小平价值65840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正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
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