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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956号

谢向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谢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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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9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向东,男,1983年10月5日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贵阳市花溪区。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6年5月28日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向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谢向东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云岩区西二环与北京西路交叉口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对谢向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21mg/100ml。后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向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谢向东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谢向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谢向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向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向东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宜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向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冯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