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705号

705徐希来与焦立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希来,焦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徐希来,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焦立刚,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徐希来与被执行人焦立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我院已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2016年6月24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协议正常履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协议正常履行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4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龚 政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