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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74号

丁兴涛与被申请人黎军、曾凡锦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兴涛,黎军,曾凡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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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74号申请人丁兴涛,男,生于1982年3月29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黎军,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曾凡锦,女,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丁兴涛与被申请人黎军、曾凡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兴涛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黎军所有的鄂XX奥迪小轿车及被申请人黎军、曾凡锦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号天虹居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申请人丁兴涛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兴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黎军所有的鄂XX奥迪小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黎军、曾凡锦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号天虹居1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

审判员  王传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潘荆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