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云海,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顺庆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凤天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才胜,局长。
上诉人代云海因诉被上诉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顺庆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云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云海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云海负担。
审 判 长 熊 东
审 判 员 庄 娟
代理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