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95号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法定代表人周光,主任。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丰泽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