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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131号

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边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成林。被执行人边冯刚,男。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边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该借款自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9836.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97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边冯刚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申请人表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杨豫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