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国良,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西乡县。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良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5月19日,李某1、闵某(均已判)等人雇佣被告人胡国良及赖某、苏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市区、塘下镇、莘塍街道一带的宾馆内发放色情招嫖卡片,由李某1、闵某、李某2(已判)等人接听嫖客来电、介绍卖淫女到指定宾馆房间卖淫,并按照“半套”300元抽100元、“全套”500元抽200元、“包夜”800元抽300元等方式从中提成。期间,已查明:1、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入住瑞安市塘下镇××商务宾馆8509房间的姜某拨打被告人胡国良及赖某、苏某等人发放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招嫖事宜,后李某1等人介绍卖淫女唐某到该房间以500元的价格向姜某卖淫一次。2、2015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入住瑞安市塘下镇××商务酒店8503房间的吴某拨打被告人胡国良及赖某等人发放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招嫖事宜,后李某1、闵某与李某2等人介绍一卖淫女到该房间以500元的价格向吴某卖淫一次。2015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1、闵某、赖某、苏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宾馆前的七座面包车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查获招嫖卡片若干。2015年9月1日,��告人胡国良在陕西省西乡县高川镇罗贯沟村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国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闵某、李某1、赖某、苏某、李某2、林某2、杨某、吴某、徐某、罗某、唐某、姜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旅馆住宿记录,计费资料详单,检查笔录,刑事审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抓捕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良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国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国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胡国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林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