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开行初字第14号原告王松林,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祖金,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兆松,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告王松林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松林以被告诉讼主体问题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董合义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