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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开行初字第14号

王松林与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兰考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开行初字第14号原告王松林,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祖金,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兆松,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告王松林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松林以被告诉讼主体问题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董合义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