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寺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8574-4。
法定代表人:李昌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海市成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商业街46-47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8601-5。
法定代表人:郭成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志晓,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郭文信,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成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志晓、郭文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735199.46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已执行人民币620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