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垦阿龙太,红星二牧场卫生院医生。申请执行人加美娜塔河。申请执行人比拉力热合木,学前儿童。申请执行人阿布都赛买提艾比布拉,住新疆和田市。申请执行人布合地其阿布都热合曼,住新疆和田市。申请执行人沙帕尔阿里胡娃尼西。申请执行人白山白垦。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初字第168号刑事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刑初字第168号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 斯坎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