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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0号

白垦阿龙太、加美娜塔河等与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垦阿龙太,加美娜塔河,比拉力热合木,阿布都赛买提艾比布拉,布合地其阿布都热合曼,沙帕尔阿里胡娃尼西,白山白垦,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垦阿龙太,红星二牧场卫生院医生。申请执行人加美娜塔河。申请执行人比拉力热合木,学前儿童。申请执行人阿布都赛买提艾比布拉,住新疆和田市。申请执行人布合地其阿布都热合曼,住新疆和田市。申请执行人沙帕尔阿里胡娃尼西。申请执行人白山白垦。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初字第168号刑事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刑初字第168号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 斯坎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