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王四虎,男。被执行人吕跃利,男。关于王四虎申请执行吕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跃利银行存款282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