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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560号

XX昊与杨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昊,杨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560号原告XX昊.法定代理人李淑花,系原告XX昊之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秀萍,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分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昊与被告杨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