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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359号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359号

原告: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永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