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359号
原告: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永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