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12408号

李邦勋与被告张清艳、黄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邦勋,张清艳,黄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408号

原告:李邦勋。

被告:张清艳。

被告:黄屹。

原告李邦勋与被告张清艳、黄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邦勋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邦勋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谭 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书 记 员 王晓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