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408号
原告:李邦勋。
被告:张清艳。
被告:黄屹。
原告李邦勋与被告张清艳、黄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邦勋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邦勋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谭 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书 记 员 王晓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