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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259号

蔡唯丽、何益斌与李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唯丽,何益斌,李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59号原告蔡唯丽。原告何益斌。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唯丽、何益斌诉被告李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唯丽、何益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婷名下位于岳麓区车塘路公园尚小区5栋906房(房屋产权证号:71××32)的房产。原告何益斌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唯丽、何益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婷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车塘路公园尚小区5栋906号房(长房权证岳麓字71××32);

二、查封原告何益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号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