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59号原告蔡唯丽。原告何益斌。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唯丽、何益斌诉被告李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唯丽、何益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婷名下位于岳麓区车塘路公园尚小区5栋906房(房屋产权证号:71××32)的房产。原告何益斌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唯丽、何益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婷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车塘路公园尚小区5栋906号房(长房权证岳麓字71××32);
二、查封原告何益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号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