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7750号

杨颖诉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杨颖,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7750号原告杨颖,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演员、歌手兼模特儿。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号1号楼1层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超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晖,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人事总监。

原告杨颖与被告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朝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知名演员、歌手兼模特儿。2015年10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黄晓明和Angelababy,两个整容模板最终领证结婚啦!”的文章,其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多幅照片,该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其整形美容项目,文章内容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且与事实严��不符,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和损失,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辩称:涉案信息系被告于2015年10月发布,当月20日即收到原告的律师函,被告随即将相关信息删除。因涉案信息是被告从网上转载的,发布范围仅限于被告的微信平台,且时间很短,点击量很小,未对原告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我国著名演员。2015年10月8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MOLENNA)上发布“黄晓明和Angelababy,两个整容模板最终领证结婚啦!”的文章,���中涉及“黄晓明和Angelababy恋爱已经秀到了极限,要开始秀结婚了!从上面的两个人变成了下面的两个人,然后结婚了!”、“小编感叹,只要你变美了,你身边的男人都不一样了!”等内容,并在文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网页附有“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2015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称其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上述《律师函》并立即删除了涉案微信内容。诉讼中,经原告确认,涉案微信内容已不存在。现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坚持其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律师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性、才具、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网页文章配图,因该网页文章有对外宣传被告开展的美容业务内容,具有营利性质,故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另,涉案文章有使人误解原告曾进行过整容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MOLENNA)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登载时间为七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莫琳娜国际医���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杨颖负担413元,被告莫琳娜国际医疗抗衰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