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1877号

李伟丽与王飞、胡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伟丽,王飞,胡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877号原告李伟丽,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胡丹,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丽诉被告王飞、胡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丽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伟丽负担。

审判员  薛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