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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3357-1号

陈良梅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劳动服务公司护栏护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良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劳动服务公司护栏护网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3357-1号原告陈良梅,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劳动服务公司护栏护网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温庄村田庄路3号院,注册号:140XXXXXXXX0301。负责人任夕俊,厂长。

原告陈良梅与被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劳动服务公司护栏护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潘潘、

人民陪审员于树英及

人民陪审员刘少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陈良梅诉称,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9月15日借给被告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17日和2015年3月14日。借款期满后被告不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侦查,其负责人任夕俊被列为嫌疑人。该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刑事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良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良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潘潘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