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海豹,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刘杰,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杰在建设银行盐山支行62×××55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立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中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