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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602-1号

刘晓明、刘海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明,刘海豹,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海豹,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刘杰,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豹、刘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杰在建设银行盐山支行62×××55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立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中贤 关注公众号“”